2021年10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试点期限:
五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
目的:
①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
②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③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征税对象:
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纳税义务人:
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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