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歐投資全面協定 #1
中歐投資全面協定要點
第1部分 (中歐投資全面協定的概述)
1.2020年12月30日,歐盟27個成員國與中國經過35輪投資全面協定談判,終於達成原則性協定。
2.成員國為中國和歐盟成員國,包括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克羅埃西亞、賽普勒斯、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義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荷蘭、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西班牙、瑞典。
3.中歐投資協定的主要目的是加強對歐盟在華投資的保護,反之亦然,提高歐盟在華投資者待遇的法律確定性,減少在華投資的障礙,從而擴大雙邊投資,改善進入中國市場的機會。
4.歐投資協定將是擴大歐盟成員國與中國之間投資的關鍵手段,有助於加速全球經濟復蘇。
5.歐盟和中國正在努力落實協定文本,協定文本需要經過審核和翻譯,預計將於2022年4月簽署,然後提交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批准。
第2部分 (歐盟市場對中國投資者的影響)
6.歐盟市場對中國的限制已經很少,但中歐投資協定將改善一些製造業和能源領域的准入條件,包括可再生能源,但核能投資除外。中國光伏產品早年受到歐盟反傾銷調查和關稅上調的壓制,協定簽訂後,中國光伏企業可以在歐盟市場上與其他本土或外資企業公平競爭。中國的高鐵、5G等優勢產業也可以進入歐盟市場。
7.中歐投資協定對中國對歐盟直接投資的有利影響有限,但該協議對中國和中國企業的優勢可能在於中歐投資協定本身,因為該協定將保護和鼓勵歐盟對中國的投資,特別是在中國經濟和技術發展方面,這項協議對中國在國內和國際上的聲譽具有戰略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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