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 [法規更新] 開始實施《非香港公司(披露公司名稱、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及成員的有限法律責任)規例》
[香港] [法規更新] 開始實施《非香港公司(披露公司名稱、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及成員的有限法律責任)規例》
《非香港公司(披露公司名稱、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及成員的有限法律責任)規例》(第 622M 章)(“規例”)將於 2019 年 8 月 1 日 起實施。規例的主要目的是劃一香港公司和非香港公司在展示公司名稱和披露公司是否屬有限公司方面的責任。以下為有關該規例的規定的概述:
公司門牌 | 非香港公司須持續地在其每個業務場所,以可閱字樣,展示其名稱及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有關名稱及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須置於可讓有關業務場所的訪客易於看見的位置 。
凡任何地方是多於 6 間非香港公司的業務場所,而其中任何公司透過電子器材展示其名稱及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並符合下述條件,該名稱及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即視為持續地展示 – (a) 在 每 4 分鐘時段內 ,將有關名稱及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展示最少一次,每次展示最少持續 15 秒; 或 (b) 在有人透過有關電子器材要求展示有關名稱及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後 ,該名稱及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能夠於 4 分鐘內展示 。
如非香港公司的成員的法律責任是有限的,則該公司須在該公司的每個業務場所,顯眼地展示關於該事實的告示。
正進行清盤的非香港公司在展示或述明其名稱時,須遵守下述規定- (a) 如有關非香港公司的名稱是採用中文以外的另外一種語文的,則該公司須在該名稱之後加上 “(in liquidation)”; (b) 如有關非香港公司的名稱是採用中文的 , 則該公 司須在該名稱之後加上 “ (正進行清盤 )”; 或 (c) 如有關非香港公司的名稱是採用中文以及中文以 外的另外一種語文的 ,則該公司須在該中文名稱 之後加上 “ (正進行清盤 )” 及在該另外一種語文 的名稱之後加上“ (in liquidation)”。
例子: 甲有限公司 (於英國註冊之有限責任公司) 乙有限公司 (正進行清盤) (於英屬處女群島註冊之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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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箋、單據、合約 | 非香港公司須在該公司於香港的每份通訊文件及交易文書上,以可閱字樣,述明該公司的名稱及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
如非香港公司的成員的法律責任是有限的,則該公司須在該公司於香港的每份通訊文件及交易文書上,以可閱字樣,述明該事實。
正進行清盤的非香港公司在展示或述明其名稱時,須遵守下述規定- (a) 如有關非香港公司的名稱是採用中文以外的另外一種語文的,則該公司須在該名稱之後加上 “(in liquidation)”; (b) 如有關非香港公司的名稱是採用中文的 ,則該公司須在該名稱之後加上 “ (正進行清盤 )”; 或 (c) 如有關非香港公司的名稱是採用中文以及中文以 外的另外一種語文的 ,則該公司須在該中文名稱 之後加上 “ (正進行清盤 )” 及在該另外一種語文 的名稱之後加上“ (in liquidation)”。
例子: 甲有限公司 (於英國註冊之有限責任公司) 乙有限公司 (正進行清盤) (於英屬處女群島註冊之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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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toma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 已經採取措施為使用我們地址作為主要營業地址的非香港公司客戶以新規定方式展示公司名稱於電子屏幕。客戶需自行更改信箋等及注意在通訊文件及交易文書上以新規定方式述明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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