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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稅收黑名單制度來了

為有效打擊嚴重稅收違法失信行為,國家稅務總局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公佈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4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以下簡稱《原辦法》)進行了修訂,制定了《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資訊公佈辦法》。主要修改內容說明如下:

1. 關於名稱的修改
《辦法》將“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修改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增加“失信”二字更能體現對稅收違法失信行為進行懲戒這一特點。

2. 關於案件標準的修改

  • 修改逃避追繳欠稅標準
    根據實際工作情況,《辦法》將逃避追繳欠稅納入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的標準由“欠繳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的”修改為“欠繳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的”。
  • 將走逃(失聯)企業納入公佈範圍
    部分企業利用走逃(失聯)等方式不履行稅收義務,嚴重擾亂了稅收和經濟秩序。為有效遏制當前走逃(失聯)企業日漸增多的趨勢,《辦法》將“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行為,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明確作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的標準之一,包括稅務局稽查局作出行政決定前已經走逃(失聯),以及稅務局稽查局作出行政決定後走逃(失聯)的。

    3. 關於資訊公佈的修改

  • 增加實際責任人與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不一致的處理
  • 《辦法》第七條增加如下表述:“經法院裁判確定的實際責任人,與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涉案行為外,只公佈實際責任人資訊。”

  • 增加資訊更新條款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資訊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變更。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資訊變化後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確認,停止公佈並從公告欄中撤出。
  • 延長公佈時限
    《辦法》將公佈時限由2年延長為3年。

    4. 關於信用修復的修改

  • 規範信用救濟程式
  • 規範信用救濟程式能有效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辦法》對偷稅、逃避追繳欠稅當事人的信用修復按照公佈前、公佈後,分別在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明確了相應的操作程式。

  • 拓展信用救濟措施範圍
    隨著“一處失信、處處受限”聯合懲戒大格局逐步形成,失信主體對自身信用修復的訴求越來越強烈。《辦法》進一步拓展了信用救濟措施的範圍,第九條第三款明確“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行為,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其他違法情節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中偷稅、逃避追繳欠稅當事人也適用信用修復措施。5. 關於懲戒措施的修改
    為鼓勵納稅人主動糾正稅收違法失信行為,將懲戒措施區分向社會公佈的當事人和不向社會公佈的當事人兩類懲戒對象分別列示,對於不向社會公佈的,實施納稅信用級別降為D級的懲戒措施。

    企業被列入稅收違法“黑名單”後,修復信用方法如下: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資訊自公佈之日起滿3年的,停止公佈並從公告欄中撤出。

    偷稅、欠稅案件的當事人,在公佈前能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確認,只將案件資訊錄入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公佈資訊系統,不向社會公佈該案件信息;在公佈後能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確認,停止公佈並從公告欄中撤出,並將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情況通知實施聯合懲戒和管理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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