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全面推行电子票据
11月15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 号),提出为保障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顺利实施,各地区必须在2019年1月31日前,完成相关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抓紧集中地区相关财政票据信息,按规定实现相关数据共享。
《通知》目的是与在2019年初开始的个税抵扣政策相匹配。个税抵扣项除了定额扣除外,其它支出金额,包括医疗、养老、房租等,均需要电子票据作为凭证。
【划重点】
了解财政票据的范围,再对照个税可扣除项目,不正是子女教育、大病医疗需要用到?因此,該《通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2019个税扣除项目做准备。电子票据获取快捷、使用方便,届时不论通过上传还是数据传递方式,这两个常见项目的税前扣除“分分钟”就搞定。
除了为个税抵扣作铺垫之外,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也是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收费行为,有效地提升了财政票据监管水平和效率,真正实现“以票管收,票款一致”的目标,全面实行电子票据将会成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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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
财综〔2018〕62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贯彻“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保障个人所得税改革顺利实施,提升财政票据监管效能,决定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财政电子票据试点地区应在充分总结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推广至所在地区的全部单位和全部财政票据种类(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管理使用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下同)。财政电子票据试点单位应将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推广至全部财政票据种类。
二、财政电子票据非试点地区和部门,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积极借鉴改革试点经验,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细致做好本地区、本部门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施规划,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
三、按照《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财综〔2017〕32号)要求,各地区原则上使用财政部统一开发建设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暂时不使用财政部系统的地区,要按照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数据标准开发本地区系统。各地区要实现本地区系统与财政部系统的对接,做到全国财政电子票据一站式查询、真伪查验和报销入账。
四、为保障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顺利实施,各地区必须在2019年1月31日前,完成相关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抓紧集中本地区相关财政票据数据信息,按规定实现相关数据共享。
五、财政电子票据入账试点单位应按财政电子票据入账有关规定积极探索开展试点工作,推动财政电子票据的接收及归档,为全面推行财政电子票据入账积累经验。
六、各地区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财政电子票据实施规划,细化工作任务和要求,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要同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制度体系建设,为财政电子票据的推广运用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财 政 部
201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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