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 [法規] 五天法定侍產假於一月十八日生效
《2018年僱傭(修訂)(第3號) 條例》已於一月十八日開始實施。該修訂條例規定,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男性僱員如果有子女於二○一九年一月十八日或之後出生,在按法例的規定通知僱主後,便可就其配偶/伴侶每次分娩而享有的侍產假,由三天增至五天。
關於侍產假
男性僱員如符合以下條件,便可就其配偶/伴侶每次分娩享有3天侍產假:
- 為初生嬰兒的父親或有嬰兒即將出生;
- 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及
- 已按法例的規定通知僱主。
放取侍產假
僱員必須:
- 在嬰兒的預計出生日期前最少3個月通知僱主他打算放取侍產假(在此階段 無規定須訂明放取侍產假的確實日期);及
- 在放取侍產假前通知僱主他放取侍產假的確實日期。
如僱員沒有給予僱主上述3個月的預先通知,則必須在放取侍產假前最少5天通知僱主他放取侍產假的確實日期。
如僱主要求,僱員須給予僱主一份由僱員簽署的書面陳述,述明:
- 嬰兒母親的姓名;
- 嬰兒的預計出生日期或確實出生日期;及
- 僱員為嬰兒的父親。
僱員可在嬰兒的預計出生日期前4個星期至自確實出生日期當日起計的10個星期內的任何日子放取侍產假。僱員可一次過放取5天侍產假,或分開逐日放取。
侍產假薪酬
侍產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放取侍產假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如僱員連續多於一天放侍產假,則侍產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首天侍產假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違例與罰則
僱主如沒有給予合資格僱員侍產假或支付侍產假薪酬,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留言功能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