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日本社会保障协定实施:为中日双方企业和人员减负
中国和日本社会保障协定实施:为中日双方企业和人员减负
2019年8月27日,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实施中国-日本社会保障协定的通知》,为有效解决中国和日本两国在对方国工作的人员双重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将于2019年9月1日生效。
根据《协定》,日本将免除中国在日本企业的派遣员工、船员、空乘人员、外交领事机构人员和公务员缴纳厚生年金和国民年金的义务;中国将免除日本上述在华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义务。此外,中方人员在日本共同生活的配偶和子女,在一定条件下也可申请免除在日期间的社保缴费。
中方适用免除在日本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如下,而日本适用免除在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与中方1至5类适用人员的条件类同:
① 派遣人员。指受雇于在中国领土上有经营场所的雇主,依其雇佣关系被该雇主派遣至日本领土上为其工作的人员。
② 航海船舶上的雇员。指在悬挂中国船旗的航海船舶上受雇的人员,及通常居住在中国领土上,在悬挂日本船旗的航海船舶上受雇的人员。
③ 航空器上的雇员。指受雇于在中国领土上的雇主,在国际航线的航空器上工作的人员。
④ 外交领事机构人员、公务员。外交领事机构人员指《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定义的相关人员。公务员指中国派遣到日本领土上工作的公务员及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同等对待的人员。
⑤ 例外。中日两国主管机关或经办机构可同意就特定人员或人群,对《协定》第五至八条作例外处理,条件是此人或此类人受中日两国任一国法律规定管辖。
⑥ 随行配偶和子女。派遣人员、公务员、例外人员的随行配偶和子女,可以免除日本国民年金(国民年金基金除外)缴费,条件是满足日本法律规定关于社会保障协定实施的要求。
中日社保协定的实施,可以达到两方面的目的:一是有效维护两国在对方国家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二是减轻双方企业和人员的社保缴费负担,进一步促进两国经贸关系,便利人员往来。
通过商签双边或多边社保协定,来处理跨国流动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权利义务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除中日社保协定外,中国还与德国、韩国、丹麦、加拿大、芬兰、瑞士、荷兰、西班牙、卢森堡等9个国家签署的双边社保互免协定也已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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