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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税收黑名单制度来了

为有效打击严重税收违法失信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主要修改内容说明如下:

1. 关于名称的修改
《办法》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修改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增加“失信”二字更能体现对税收违法失信行为进行惩戒这一特点。

2. 关于案件标准的修改

  • 修改逃避追缴欠税标准
    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办法》将逃避追缴欠税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由“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修改为“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 将走逃(失联)企业纳入公布范围
    部分企业利用走逃(失联)等方式不履行税收义务,严重扰乱了税收和经济秩序。为有效遏制当前走逃(失联)企业日渐增多的趋势,《办法》将“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明确作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之一,包括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决定前已经走逃(失联),以及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决定后走逃(失联)的。

    3. 关于信息公布的修改

  • 增加实际责任人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一致的处理
  • 《办法》第七条增加如下表述:“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涉案行为外,只公布实际责任人信息。”

  • 增加信息更新条款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变化后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 延长公布时限
    《办法》将公布时限由2年延长为3年。

    4. 关于信用修复的修改

  • 规范信用救济程序
  • 规范信用救济程序能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办法》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当事人的信用修复按照公布前、公布后,分别在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明确了相应的操作程序。

  • 拓展信用救济措施范围
    随着“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大格局逐步形成,失信主体对自身信用修复的诉求越来越强烈。《办法》进一步拓展了信用救济措施的范围,第九条第三款明确“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中偷税、逃避追缴欠税当事人也适用信用修复措施。5. 关于惩戒措施的修改
    为鼓励纳税人主动纠正税收违法失信行为,将惩戒措施区分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和不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两类惩戒对象分别列示,对于不向社会公布的,实施纳税信用级别降为D级的惩戒措施。

    企业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后,修复信用方法如下: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偷税、欠税案件的当事人,在公布前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只将案件信息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在公布后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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