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保障勞動者權益,全國人大常委會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
已進入最後階段,預計今年五月將正式頒佈實施。
新法將適用於境內所有內、外資企業。之前已存在的勞動合同,將要按照新法的要求作出相應修改或重新制定。此外,對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手冊也需按新法規重新審定。
與原有的《勞動法》相比,該《草案》有以下重要修改:
1. 合同終止, 企業須補償
現行的《勞動法》中,並未訂明合同終止時,企業須支付經濟補償。《草案》要求,勞動合同期滿,企業仍要按照"滿半年支付半月工資、滿一年支付一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借此約束企業的解僱行為,穩定勞動關係。
2. 競業禁止補償金不低於年工資
《草案》要求,如果勞動合同有競業限制條款,兩年限制期內,企業須給勞動者經濟補償,補償標準不低於該勞動者的年工資。《草案》同時也針對違反競業限制協定的僱員制定了處罰措施,其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三倍。
3. 制定規章制度必須得到職工同意
《草案》要求,企業在制定直接關係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必須得到職工或職工代表的同意。而所謂"切身利益"目前還沒有確切定義。
這意味著,企業在制定對本身的業務或管理具有重大影響的規定時,可能需要征得員工的同意。如未徵求員工意見將屬無效。
4. 試用期按性質分為三級
現行的《勞動法》對試用期沒有明確要求。《草案》要求,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可以約定試用期。同一企業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同時依據工作性質,將試用期分為三級:非技術性崗位,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技術性崗位,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高級專業技術崗位,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此外,《草案》將勞動合同分為三種: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對"已存在勞動關係,但雙方未訂立書面合同"現象,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5. 企業欠薪,須支付"賠償金"
《草案》規定,企業逾期不支付工資,按應付金額50%至100%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6. 員工可解除合同
《草案》在現行的《勞動法》中列舉了加入了笫(1)及笫(4)項種情形,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企業解除合同:(1) 未繳納社會保險;(2)
未按時足額支付工資;(3) 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或提供合格的安全生為條件;(4) 規章制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5)
試用期間。
但是,如果員工解除合同時並未依照《草案》規定向僱主提出三十天的預先通知,在該情況下,有關員工需要向僱主支付相等於兩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
7. 企業可訂立培訓契約
如企業為員工提供為期超過六個月的工作以外培訓,企業可訂立有固定期限工作契約。如員工違反了有關契約,其賠償予僱主的金額不多於餘下工作契約的價值。
8. 僱主可解除合同
根據《草案》第三十二條,如勞動合同為無固定期限的,僱主可在以下情況向員工書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提出三十天的預先通知或支付相等於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1)
如員工並非由於工作導致嚴重受傷或疾病,而未能擔任原工作崗位,並經過雙方相討修改勞動合同後未能達到共識;(2) 經訓練或工作作出相應調較後,員工仍沒有能力完成工作;(3)
在勞動合同的條件作出了重大改變而導致勞動合同未能履行,並經過雙方相討修改勞動合同後未能達到共識。
另外,《草案》規定,如企業和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的內容理解不一致或發生勞動合同糾紛時,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若有兩種以上解釋時,應當採納最有利於勞動者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