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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執行稅收協定 和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問題的通知
2004年7月23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出了
《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執行稅收協定和個人所得稅發如幹問題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我國與有關國家或地區簽訂的稅收協定或安排的有關規定,
現就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若干稅收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於2004年7月1日起執行, 本通知主要關於以下四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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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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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納稅義務時如何計算在中國境內居住天數,
均應以該個人實際在華逗留天數計算。 個人入境、離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內外的當日, 均按一天計算其在華實際逗留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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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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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個人入境、離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內外的當日,均按半天計算其在華實際工作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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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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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同納稅義務的個人計算應納稅額的適用不同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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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擔任中國境內企業高層管理職務同時又擔任企業董事, 或者雖名義上不擔任董事但實際上享有董事權益或履行董事職責的,
其從該中國境內企業取得的報酬, 包括以董事名義取得的報酬和以高層管理人員名義取得的報酬, 均按有關規定,承擔納稅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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